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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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信信用——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各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政治部、边防支队、消防支队、交警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禁毒支队、网安支队、人事训练处、宣教处、出入境管理处、科通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社会监管体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构建跨部门、跨警种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市局相关警种治安、交警、消防、出入境等警种部门基本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及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一)建立健全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机制。1.明确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部委、省市有关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梳理重点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及其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相关单位依据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内容,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失信“黑名单”,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许可证件发放,限制参与特种行业等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活动。3.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一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将相关信息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二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暂停办理机动车登记、监控住宿星级旅馆等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1.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各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中,对诚信典型可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快办理进度。2.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信用福州”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3.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各单位可根据信用记录建立诚信“红名单”,树立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导,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单位,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鼓励先行先试。鼓励警种部门先行先试,建立重点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检查督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通报问责。

福州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