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政府采购将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栏目:政策规章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 1802
郴州市政府采购将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郴州市政府采购将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郴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迈大步——今年7月1日起,郴州市政府采购活动将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这是6月20日从郴州市财政局获悉的。 

  郴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诚信经商环境,在全市采购领域营造“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通知》指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审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供应商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书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的,采购人不得受理供应商企业的申请或者予以废标。 

  《通知》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法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规定,中标人的确定主要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模式。其中,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行采用企业信用等级准入制,原则上只允许B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实行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供应商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允许参加投标。 

  《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必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进行查询。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没有提供信用报告的,在评标时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