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栏目: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 2075
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广公管发〔2018〕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广单位,堂上、石山农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秩序,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根据《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广政发〔201829号)和《广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发〔201835号)精神,现就我县招标(采购)活动中,要求使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信用范围

进入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和采购项目。

二、信用应用形式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招标(采购)文件中,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招标(采购)资格审查、评标(评审)加分的重要依据之一,AAA级以上企业可优先予以入围,在计算得分时,AAA级企业加3分、AA级企业加2分、A级企业加1分、BBB级企业不加分,对BBB级以下企业及无法出具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禁止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投标(响应)文件中,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评审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由投标人(供应商)向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查询并提供。报告出具时间不得超过开标前5日。

三、实施时间

20188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招标和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二)各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进入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公告和文件按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要求进行调整。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核验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和文件材料,规范使用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促进我县招投标领域诚信建设,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附件: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名录(126家)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87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