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规章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 50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3〕9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产销衔接,提高工业品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支持企业整合优化供应链、营销、品牌等关键资源,创新商业模式,为客户提供高品质、低成本和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对企业通过境外购并和商标注册等方式带动销售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省节能、环保、网络通信、工业控制、工程机械、建材等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组建专业服务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实现服务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使用本省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及用户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参与省外大型项目招投标。在2014年底前,对我省工程机械、节能环保设备、输变电设备、新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网络和通信设备等生产企业参与省外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且中标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直接邀请我省生产企业议标采购上述产品,且合同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相同办法给予奖励。

  四、借助展会和市场平台拓展市场。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展会平台宣传、推介和销售产品,或入驻专业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省内专业市场。对我省企业参加国内知名汽配、机械装备、陶瓷、纺织、服装、电子、食品、体育用品等专业展会继续给予参展费用补助;对我省企业抱团入驻省外大型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继续给予场租费补助;支持建设晋江国际鞋纺城、石狮国际轻纺城和利嘉海峡国际商贸城等大型市场,改造提升现有纺织、服装、石材、水暖器材、机电等省内专业展会平台,完善配套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资金结算等服务,增强商品交易功能,逐步形成全国性大型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对我省2015年底前年交易额突破300亿元的批发市场,给予2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突破100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补助;组织我省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强化广交会、华交会、亚欧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重点境内展会平台作用,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等金融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企业购买省内生产的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汽车、纺织机械、机床等设备,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后,金融机构可利用卖方授信额度为买方提供信贷,用于支付合同款项;对参与重点工程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招投标中标的企业,或拥有集团采购、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采购长期供货合同的企业,金融机构应支持企业使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使用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单作为抵押贷款的,对提供相应担保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视同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金额给予补助;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积极支持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保险承办机构申请商务部、财政部的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省里给予适当补助。

  六、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组织开展我省输变电设备、汽车、新型建材、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电子信息产品等推介会,向省内重点用户、重点项目推介重点产品,切实扩大省内市场占有率。在产品技术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各级政府采购和各级机关单位的装修改造工程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或省内重大能源、电力、交通、水利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省生产的钢材、水泥、钢构及新型建材、铝材、管材、工程机械、汽车、输变电设备、环保设备、网络通信设备、高效照明设备、储能电池等产品。

  以上措施从2013年7月起执行,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