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得到充分的应用 

栏目: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23-01-02 浏览量: 1827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得到充分的应用 

——来源:鉴信信用认证信息平台(整理)


政府部门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可得到充分的应用
部分政策文件摘录:

一、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编办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经 [2013]920号)

通知要求: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采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二、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通知要求: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三、2018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

一、充分认识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大发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利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优势,促进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大合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有利于加快形成市场化信用服务与公共性信用服务互为补充、商业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互相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竞争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力量支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创新和广泛运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二、多措并举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

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重点是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征信、评级等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立足信用服务机构实际,着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和发展要求,多措并举、多渠道、多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一)积极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部门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信用记录格式和数据标准,拓展信息采集内容和范围,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采集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二)根据需要授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红黑名单的认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信用建设的需要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自身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行整合并向社会发布,协助政府做好资质名单、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名单的认定和梳理。

(三)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四)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行业特定领域协助参与备案工作。鼓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市场主体特定领域备案工作,探索开展被监管对象在政府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注册备案,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进行公示监督与社会告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五)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奖惩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拓展市场化、社会化信用联合奖惩,探索在商贸、金融、租赁、旅游、环保等领域形成联合奖惩机制的市场化应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对黑名单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失信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公开信用承诺

(六)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定期编制行业信用监测分析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跟踪监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做出风险提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定期提供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工作考核评价、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七)依托信用服务机构探索信用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大数据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统筹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大数据机构进行合作,选择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

信用服务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机构,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是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是提升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基本前提

(一)建立以诚信为基本内涵的行为准则。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约束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二)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信用服务机构要率先按照现定格式进行信用承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并接受举报监督,将承诺及践诺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加强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要在“信用中国”网站个人诚信自测系统进行认证,主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建立信用服务领域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2019年7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指导意见:“(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五、2015年3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5〕11 号

通知要求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完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招投标的主要环节之中”、“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六、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6】19号)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将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由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七、2019年7月18日,《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入库名单(2019-2020年)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优先选择入库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照入选机构经营范围,在行政审批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201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通知要求“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九、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指导意见:“ 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十四五”规划纲第二十章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与服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征信监管,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闽政〔20214号)

第十六章 第三节 推进信用福建建设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 依法归集与共享信用信息。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 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构建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 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为主、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 目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为辅的信用监管法治框架,推进 信用立法。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拓展以信易贷为重点的守信激 励应用场景,推动与全国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和信用水平。”……

  十五、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而奋斗 “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健全普法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十二、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 实施纲要(2020-2025年)》

(十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 意识和信用水平。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 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

十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 

“(三)工作目标。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 【诚信宣传教育】鼓励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诚信典型和失信案例的宣传力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内容,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标准等方面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执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人才队伍建设。

相关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分配公共资源、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市场主体可自愿参考使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 征信业发展与监管

第七十一条 【征信体系】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方向。

本法所称征信体系,是指基于征信业务的相关机构、制度及监管的安排。

第七十二条 【征信业务】本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信用信息处理,不属于征信业务。

第七十三条 【征信机构】本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七十四条 【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征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征信市场的准入规则、业务规则,组织制定相关标准,依法对全国征信业实行监督管理。

征信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从事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活动,应接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征信机构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相关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其相关服务活动接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

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应遵守征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许可管理】国家对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实行统一许可管理,包括征信业务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前审批。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许可的具体条件。

本法所称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等活动。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征信及其业务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开展征信活动。……

第八十二条 【征信业务要求】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评分方法应当客观、公正。征信机构应当提升信用评分业务的透明度。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核证评级所需材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遵守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管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遵守相关评级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