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9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招投标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的暂停或取消信用分应用后投标单位大量增加、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定性难、信息不互联等问题切中要害,您提出的统一信用评价体系、联合查处违法行为、实现数据对接共享等建议,对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并积极吸纳。
一、关于统一信用评价体系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规范应用。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要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拟进一步明确信用监管原则,规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状况,为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提供支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研究,加快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二、关于联合查处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机制,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指导各地加快形成严惩招标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2023年7月,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将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问题作为重点治理内容。21号文要求完善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2024年5月,我委组织各地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2021年组织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政法机关的信息共享,逐步构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力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持续完善行纪衔接、行刑衔接机制,强化联动监管,加大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和曝光力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三、关于实现数据对接共享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有序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2022年7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2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提出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21号文要求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工程建设企业资质信息。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和信息化预警,更好服务建筑市场监管。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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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