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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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营造诚信自律环境和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引导公众参与诚信监督,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其环评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省备案开展业务的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统称“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应自觉接受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四条 环评机构信用评定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环评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分为良好和不良。

第五条 环评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且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满足下列情形,评定为守信:

(一)未被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综合成绩得分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环评机构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评定为一般失信:

(一)被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次或被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次。

(二)被设区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2次。

(三)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综合成绩得分低于60分1次。

环评机构在同一行为中被多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以最高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为准,计1次。

第七条 环评机构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评定为严重失信:

(一)被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或处罚1次及以上。

(二)被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2次及以上。

(三)被设区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3次及以上。

(四)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综合成绩得分低于60分2次及以上。

(五)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名义签订环评业务合同。

(六)第七条中所述三种情况同时发生的。

环评机构在同一行为中被多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以最高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为准,计1次。

第八条 环评从业人员在从事环评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且未被国家、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评定为良好。

第九条 环评从业人员在从事环评工作中,在信用评定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评定为不良等级: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国家、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被省级组织的环评机构考核抽查成绩或省级日常考核成绩低于60分2次以上。

(三)在环评从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且被相关部门通报。

环评从业人员在同一行为中被多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以最高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为准,计1次。

第十条 对评定为守信等级的环评机构和评定为良好等级的环评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机构市场管理中,将守信环评机构作为优先推荐,失信环评机构作为一般推荐。

(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环评机构,将限期整改3~6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市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环评机构,将限期整改6~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市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不良等级的环评从业人员,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估专家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多次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予以警告或者暂停1年项目评审入选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察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技术评审中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

(五)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违反《环咨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制度》第四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