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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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3日

   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经信委及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我市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八条  奖励对象

  1.在福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

  3.项目完工投产后,有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奖励条件

  1.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2.技改项目投资纳入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3.完成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市、县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

  2.企业对财政贡献以企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税收额计算。

  3.基数为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为提出申请奖励的上一年财政贡献地方留成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

  4.单个企业的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含省、市技改基金补差)和技改完工投产后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该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一条 奖励年限

  企业从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连续三年均可申请技改奖励资金。

  第四章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二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可以从省财政厅优选库中以招投标方式遴选会计师事务所,由其牵头根据需要,邀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行业专家等参加完工投产评价。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充分、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技改项目建设及完工情况,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依据技改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开展完工投产评价;

  (二)第三方机构以现场核查、拍照留存、完工评价会(可邀请专家参加,专家费包含在购买服务费用内)等方式,评价企业技改项目的真实情况、完工投产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检查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第三方机构评价完成后,应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投资完成情况、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技改项目投资评价,包含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购买设备、技术的投资及先进性等方面评价。

  2.对技改项目是否完工投产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包含技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开工完工时间、经济效益等方面评价。

  3.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包含主营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等。

  4.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的记录、照片等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的服务费用先行垫付。于每年9月初将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情况和相应购买的服务费用清单、购买服务协议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省经信委、财政厅次年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购买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项目完工评价的服务费用拨付我市。

  第十六条 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予以核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要及时予以改正,对第三方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后,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1.《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2.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包含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原件);

  4.技改项目已享受的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6.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申请资料。

  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工作职责开展资金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编制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分列出省、市、县三级各自承担的奖励金额)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局。

  第二十条 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技改奖励暂行细则。

  (二)技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三)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改奖励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