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建〔2009〕56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及《关于开展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试评价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信用评价通知》精神,并及时转发至管辖区各在建项目及监理企业,要求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深刻领会评价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考核工作,仍执行我省现行有关办法。同时对涉及《信用评价通知》附件1、2中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监理信用评价对象及范围为在福建省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企业(包括甲、乙、丙级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及所有监理从业人员。
(二)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负责全省范围内监理信用评价日常工作;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设区市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市站”)具体负责本管辖区监理信用评价日常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三)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1、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信用评价采信基础资料,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初评,并填写附件2和附件4。
2、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初评结果报送省高指,并抄送省站;省高指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填报附件1、2、3、4(可从省站网站http://www.fjjtzj.com下载)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站汇总。省站负责监督的其他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初评结果直接报送省站;市站负责监督的项目,项目业主将初评结果报送市站,由市站审核汇总并填报附件1、2、3、4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站。
报送初评结果时,应附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初评结果应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应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站邮箱(szzzb189@163.com)。
3、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对从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进行初评,并将结论汇总至省站或各市站。
4、省站应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并及时将评价结论报我厅审定。
(四)信用评价过程需注意事项
1、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必须以正式签发的文件为准;同时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有关初评结果,各评价单位应及时告知评价对象。
2、各评价单位及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针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各类处罚文件、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文件、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等,均应及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业主、监理企业。
3、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同一次失信行为被不同机构扣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且只能扣分一次。
4、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应包括本项目所有合同段上从业的监理企业。企业在合同段无失信行为的,该监理合同段信用评分为100分;在同一合同段有多项失信行为的,累计扣分;有多个合同段的按照其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综合评分。
5、项目业主对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应包括本项目上从业的所有监理人员。对监理人员在评价年度内的失信行为扣分实行累加制;如果监理人员在该项目上没有失信行为, 则“实际扣分”一栏应为零分。
6、有关《信用评价通知》附件1、2中部分“失信行为”的认定及评价。
(1)《信用评价通知》附件1第13条的“失信行为”是指如果更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的资历条件低于投标承诺的,应按此条标准扣分;否则不扣分。
(2)《信用评价通知》附件1第16条“失信行为”有关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情况的考核,参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厅质监字〔2005〕131号)有关规定。
(3)《信用评价通知》附件1第20、21条“失信行为”,如果是驻地监理部出现此行为的,对该监理合同段进行扣分;监理企业有此行为的,由评价单位提出,省站直接在全省综合评分得分中进行扣分。
(4)《信用评价通知》附件2第2条“失信行为”,包括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更改资格证书上的信息,如监理资质、专业等。
四、试评价工作
为做好200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试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试评价工作只针对省站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2008年已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参与评价。
(二)参与试评价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范围同《信用评价通知》第三条。
(三)试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按照《信用评价通知》第八条,采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期间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信息资料。
(四)各项目业主应在5月10日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站(具体评价要求及报送程序本通知第二点)。
省站联系人:林丹、申晓彤。联系电话:0591-87077655、87077652。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8层
附件:1、福建省 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2、福建省 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
3、福建省 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4、福建省 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