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栏目:质量监督 发布时间:2018-07-14
分享到: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实施三年多来,在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推动监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范围不够全面,目前公路方面仅涉及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乙级监理企业和干线公路从业的监理工程师参与评价的比例不高。二是评价程序不够完善,缺少监理企业主动自评环节和项目业主信用初评结果的信息反馈机制;三是评价标准不够完善,不能全面反映目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的项目范围由原来省级质监机构直接监督的公路项目扩大至二级(含)以上公路项目。旨在让更多的公路甲、乙级监理企业参与信用评价,但考虑目前三、四级公路(农村公路为主)项目数量多且建设周期短,加上市、县级质监机构管理力量有限,此次调整仍以地、市重点项目为主,待信用评价体系成熟后再推广至项目全覆盖。

  (二)评价程序

  一是增加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自评环节,强调监理企业主动参与信用评价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增加了项目业主信用初评结果的信息反馈机制,即要求其将初评结果上报项目质监机构同时抄送至相关监理企业,保障企业合法的知情权和申诉权,更加注重评价工作的公平与公开性。三是扩大了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范围,将项目业主、总监办、驻地办等有关监理履约、质量安全问题的资料也纳入采信依据范围。

  (三)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的调整是此次办法修订的重点。修订时遵循“针对性、操作性、全面性”的原则,使得评价标准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反映目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原来22条调整至39条,并分为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三大类,其中履约行为紧扣监理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五大职责,扣分标准增加了 “全国信用评价等级降低一级”、“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扣分”等次,弥补了原标准执行时扣分过于单一的情况。具体标准调整:一是增加监理程序履行方面的失信行为,如监理问题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验收隐蔽工程或未进行质量评定的、发现问题未提出书面指令等;二是加大监理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失信惩戒力度,如假资料假数据、使用假证书、企业冒用他人证书、资质申请业绩造假、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等;三是加强总监等关键人的履约管理,按照抓关键人的思路,突出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等履约失信行为的扣分力度。

  2.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由原来的15条调整至19条,主要增加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分标准。

  3.增加了监理企业全国信用评价结果的限制性条款。如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4.突出“一票否决失信行为”的动态监管。如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三、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于2012年年初启动,先后召开多次由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等有关专家和代表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期间多次与部公路局、水运局进行沟通和探讨;2012年7月,再次向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在综合汇总各省意见基础上,征求了公路局和水运局的意见,形成此稿。

部质监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