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栏目:奖补扶持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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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措施》(闽委办〔2020〕3号),对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

  (一)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以下称“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二)2020年6月30日前,对困难行业企业新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在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0.5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对困难行业企业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扣除省财政0.5个百分点贴息部分后的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

  (四)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优惠贷款直接扣减的省财政贴息利息,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设区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设区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设区市财政局及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贷款银行。

  二、支持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

  (一)除上述困难行业企业外,其他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由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可通过明确名单管理、明确认定标准等多种方式,制订出台贷款贴息或融资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

  (二)对2020年6月30日前新发放的贷款,行业部门可统筹整合当年部门预算资金,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予以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闽财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好用足现有政策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增加的贴息资金支出全额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参照闽财金〔2019〕20号等政策规定,省财政通过省再担保公司给予代偿补偿。

  (三)打好政策“组合拳”,省扶持创新行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省技改基金、省应急周转资金等各类财政支持企业融资政策,应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融资。

  四、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主动性

  (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闽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通过主动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线上续贷机制,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引导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企业和其他疫情影响严重企业信贷力度。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以优惠利率发放的贷款或贴现,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规定要求的投向和利率的,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优先予以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

  (三)相关监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信贷参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考核,对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并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疫情期间贷款增长和融资成本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指标重点考核,与相关监管手段挂钩结合。

  (四)省金融监管局对各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疫情防控的贷款增长和融资成本等情况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放、金融贡献奖励资金等各类业务评选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机构依法依规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五、加强落实与资金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疫情发展态势,针对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把好支出关口,全力做好经费保障。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设区市,重点支持其申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衡有序供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企业贷款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各类贷款贴息政策。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