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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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财购〔2020〕4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

  二、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原则上可以延后采购的项目均应适当延期,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尽责”的原则,做好现场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建立登记询问制度。逐一准确登记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14天内的旅行史接触史,对于身体不适或不配合的人员应予劝离。(二)建立现场消毒制度。现场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清理消毒。(三)加强人员防护工作。检查现场人员口罩佩戴情况,做好手部清洁消毒。(四)做好跟踪观察。现场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后14天内身体出现发烧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告知现场组织方,并按规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归档。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财政部门应当优化工作程序,支持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线上申请、纸质材料线下邮寄交换等形式,办理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和评审专家入库等事项,尽量减少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员直接接触。

  六、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