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栏目:行业信用 发布时间: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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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0〕154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房建与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为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监管的情形

  1、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列入市级黑名单,同时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产整顿,查找原因消除质量隐患,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11进行处理。

  2、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过JGJ52-2006第3.1.10条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列入市级黑名单,同时对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9进行处理。

  3、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列入市级黑名单,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版)》附件9-9进行处理。

  4、一年内因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列入市级黑名单。

  5、《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列入市级黑名单。

  因上述事项列入黑名单的,同时上报省厅进行相关处理。

  二、黑名单管控措施

  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黑名单”管理期间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一)限制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监管的企业不得向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招标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若要与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签订有关任务,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

  列入“黑名单”监管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在福州地区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业务;试验室主任一年内不得在福州地区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同时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上报省厅列入省级黑名单。

  (二)实施视频监控。对列入“黑名单”监管的企业实行视频监控,企业应在细骨料料仓安装高清红外摄像头,摄像头拍摄范围应能覆盖全部细骨料料仓。其按年度计算的实际视频监控在线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之比应不少于8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有30%及以上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半年。延长期届满仍有30%及以上的实际视频监控有效时间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延长半年,以此类推。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对象,涉及的有关项目作为巡查抽查重点,日常监管时采取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黑名单监管的期限与退出

  (一)公示。根据认定标准产生的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初步名单信息通过市建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在“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监管期限。根据《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8〕13号)要求,纳入福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半年。连续(即连续两个及以上年度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发现存在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被列入“福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其,管理期限为1年(若两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存在交叉重叠,从其上一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黑名单管理期限,以此类推)。

  (三)移出机制。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该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材料,其中受到责令停工改正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企业,其整改情况应当先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从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黑名单”移出,并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要求

  (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县(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全过程拍摄记录执法音像,对符合纳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黑名单”情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查实后上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黑名单”。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承办人员廉政教育,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确保监督检查公正、公平、公开。

  (四)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核实、发布及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管控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项失信黑名单管理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