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大数据 发布时间: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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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

闽数字办〔2019〕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福建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平台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在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4号)基础上,现就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便利化登记注册管理。放宽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探索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推行电子证照应用,优化办理流程,为平台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高效管理提供有力支持。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合理设置行业准入条件。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平台经济领域。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级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组织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管理,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文化旅游厅等相关部门)

  3.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我省部分缺乏标准的平台经济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地方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我省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4.建立健全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新业态,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审慎适时出台监管措施,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新业态,实行严格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明确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交易信息留存、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按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平台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依法加强信用记录、考核评级、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在线披露。(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发挥省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明确网络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等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完善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严守防范风险底线,引导合规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数字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7.大力实施“互联网+监管”。联通汇聚我省各种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平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平台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平台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我省相关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互联网+监管”能力,主动提前预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数字办、省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

  8.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强化平台监督执法职责,优化机构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的平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平台出现的网络欺诈、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数字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金融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培育平台经济新业态

  9.推动重点领域平台经济加快发展。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物流专业服务平台,提升传统市场交易网络服务平台,培育多样化细分领域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提升平台公共服务质量,扩大优质服务供给。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择优扶持一批平台经济项目,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对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平台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重点扶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财政厅、工信厅、卫健委、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旅厅、体育局等相关部门)

  10.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各类科研资源向平台企业开放共享,积极推进开放式创新,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引导和支持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一批在线创业创新平台,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融合的创新体制,最大程度融合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创造效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数字办等相关部门)

  四、完善平台经济支撑服务体系

  11.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落实新时代“数字福建·宽带工程”行动计划,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5G规模组网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建设应用,推进宽带提速降费,统筹布局一批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工信厅、发改委、数字办等相关部门)

  12.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等,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共享数据提供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确保所提供共享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1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拓展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商务诚信档案,加大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联合惩戒,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旅游民宿等共享经济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建立以商务信用共治为核心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风险防范、服务监督等工作落实,促进中小民营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数字办、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文旅厅等相关部门)

  14.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平台经济的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担保、质押、保险和征信等服务。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加快发展普惠金融,适当增加贷款支持力度,缓解平台企业及平台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营造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

  五、强化平台经济发展保障

  15.保护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鼓励平台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成效、规划。督促相关平台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

  16.保护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探索建立消费者赔偿平台优先给付制度,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