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鉴信网 编辑:卢盛垚
劳动争议案件中个别劳动者失信现象
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劳动诉讼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个人失信现象频频发生,个别劳动者利用“职业碰瓷”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严重干扰,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
《中国法院网》摘录
劳动争议案件失信现象之一,“惯”用诉讼,“钻”研漏洞。有个别劳动者以诉讼为业。“惯”用诉讼以谋私利。他们应聘时,专挑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后“钻”研用人单位在合同、考勤、报酬等方面的漏洞,工作几个月就跳槽。然后通过仲裁和法院诉讼,讨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报酬、加班费等。如,张小姐仅2014年就在沂水法院3次起诉用人单位,昧着良心领取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案件失信现象之二,打“假”官司,“伪”造授权。有些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立虚假案件。调研中,笔者发现个别法律工作者借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的机会,诱导劳动者签署大量空白签名,日后方便私下制作起诉书、授权委托书,背着劳动者到劳动仲裁机构私自立案、起诉、申请执行,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套用人单位的“现”。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逐年增多,大部分都集中在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上。个别劳动者频频跳槽、不以诚实工作为目的,入职与离职时间短,给小微用人单位本来就用工难上添乱添堵,特别行政人事类劳动职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等份内事不做好,在职时就想离职,掌握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持续浪费入职、签订合同、培训、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劳动纠纷仲裁等程序时间。
中华传统美德素来讲究“以和为贵”、“厌诉” 、“耻诉”,不肯轻易对簿公堂。但随着利益驱使,个别劳动者却打着维权旗号,了解了劳动法的片面法律内容,利用“职业碰瓷”手段,“惯”用诉讼以谋私利。其自入职后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而是“钻”研企业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漏洞,不想踏踏实实工作,而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完善,提前设套、聊天截图、录音取证等“收集证据”,不断制造劳动纠纷,频频跳槽、多次起诉用人单位,昧着良心领取双倍工资。这些“职业碰瓷”劳动者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以谋私利,构建起法治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不仅浪费用人单位的大量工作时间,也浪费了政府部门劳动仲裁与司法资源,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同时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造成了冲击与损害。
这些“职业碰瓷”劳动者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恬不知耻、以诉讼为业,不断制造不和谐及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应该立即得到制止。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秉持诚实,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承诺,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本着善意的原则,互相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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