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闽政办[2014]109号)

栏目:鉴信联盟 发布时间:2017-10-05
分享到:
《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闽政办[2014]1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闽政办〔2014〕109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改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省发改委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应用导向、整合资源、通联共享、安全开放、分工负责”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信息网络,采集、整合、存储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自然人和企业、除政府机关以外的社团组织、有关机构等法人(以下统称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记录资料,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系统架构

  全省信用信息系统将充分利用政务内外网络、政务云计算平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福建省法人基础数据库、福建省人口基础数据库、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应用平台等“数字福建”建设的前期成果开展建设,通过政务内网汇集存储信用信息数据。

  (一)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国家及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本级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主要建设内容:

  (1)信用信息交换系统。以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为载体,汇集、存储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设区市信用信息平台传送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并与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2)省法人信用信息系统。汇集各级机关和组织采集的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形成省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3)省自然人信用信息系统。汇集各级机关和组织采集的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形成省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4)“信用福建”门户网站。提供信用政策法规宣传、信用建设动态、信用信息发布与查询、异议投诉接受等功能,为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推动、参与、了解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互动服务。同时设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发布的功能。

  (5)应用支撑系统。为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功能开发提供通用软件模板和应用技术支撑,为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第三方应用平台进行信用信息资源增值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6)安全系统。全省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等级保护三级设计建设。通过物理隔离、数据灾备和设置防火墙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的安全。通过系统应用层的安全加固,完善身份认证与授权机制,对信用数据访问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全程记录和定期审计,实现信用信息使用的可追溯,确保数据资源安全。

  2.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要内容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相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原则上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支撑软件和后台管理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利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通用软件模块定制开发各项应用功能。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独立建设的,应将建设方案报省数字办审核,并做好与省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

  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独立的信用信息平台,可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设置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

  (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省、设区市和县级的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用信息。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直接联通。设区市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设区市信用信息平台直接联通。其中,税务、公安、法院等实行垂直管理或省、市、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的单位,设区市和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可以不与设区市信息平台直接联通。鼓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开发满足省、市、县三级需求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有:

  1.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按统一的信用信息格式录入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提供查询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数据的存储及交换。采集、存储的信用信息数据,即时或定时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

  3.信息公示发布。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或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发布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和通用软件模块进行定制开发。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独立建设的,应将建设方案报省数字办审核,并做好与省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已建成的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整合融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主要功能

  (一)数据采集:在省、市、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采集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设区市及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汇集信用信息数据,形成完整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资料。

  (二)数据存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两个路径,汇集省级行业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经比对整合形成“信用信息基准数据库”并存储于政务内网,经过整理后将符合对外发布要求的信用信息数据导出并存放于设置在政务外网互联网区的“信用信息服务库”。

  (三)查询共享: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政务内网访问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设区市及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政务内网访问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等在“信用福建”网站或设区市信用网站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四)发布公示:在“信用福建”网站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上发布公示有关信用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展示网页发布公示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五)异议接受:对在“信用福建”网站上发布的信用信息持有不同意见,信用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反映并要求核实修改。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异议,转由该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单位核实,并根据修改情况重新发布。

  (六)投诉接受: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法人、自然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并转交给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七)多元化应用: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可以向有关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

  有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的分类标准、数据共享、发布使用等相关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四、对接共享

  (一)与福建省征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已建成了全国统一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全国数据集中、专线联网查询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采集的信息以金融信贷信息为主,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尚不具备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共享的条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今后逐步向非金融机构开放,实现对接共享。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以下方式与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组织建设的福建省征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共享:1.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征信业务信息系统直接查询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用信息。2.征信业务信息系统接收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出的合规查询需求,将查询结果反馈省级平台。

  (二)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共享。工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要求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我省是全国试点省份之一。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之间通过以下方式对接共享:1.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福建省政务信息内网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接,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采集的信用信息,传送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授权后按规定程序直接查询、提取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关信用信息。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的信用信息,由其业务主管部门采集并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送。

  (三)与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共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建设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汇总整合各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资质许可、监管执法等信息,形成市场监管信息的数据源。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和共享内容包括:统筹编制包括市场监管在内的信用信息目录,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统一采集、共享信用信息数据。

  (四)与第三方应用平台对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今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与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第三方应用平台对接,经授权后第三方应用平台可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读取相关的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五、服务对象

  (一)各级机关及有关组织。通过政务网访问省级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通过接口服务方式共享交换信用信息。

  (二)社会公众。登录“信用福建”网站查询依法公开的法人基本信用信息;法人、自然人到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三)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凭证后,在省级或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信用信息。

  (四)社会化应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征信、信用评级等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机构可以对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通过信用信息主体在其应用平台上注册授权,以电子认证许可方式自动查询该信用信息主体按约定方式开放的信用信息。

  六、责任分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数字办统筹规划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建设体系,协调推进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作为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平台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数据交换的技术支持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数字福建项目建设程序,报省发改委审批。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可参照省级做法推进实施。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需要由政府投入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进度安排

  (一)2014年10月,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建成,部分省级行业信息系统同步建成并与省级平台联通,开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2014〕32号),福州、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年底前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要求,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环境保护、公务员诚信、教育管理、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直接融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公务员录用与任用、保障房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2015年,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开展法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期)建成,开展法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

  (三)2016年至2017年,建设运行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开展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建成,开展自然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