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栏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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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永泰县企业招商纳税奖励管理办法

  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落实福州市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十项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进企业纳税奖励管理办法。

  一、纳税奖励

  (一)新办企业扶持奖励。新办企业五年内按以下办法扶持奖励(建筑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1.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0%奖励给企业。

  2.年缴纳税收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给企业。

  3.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60%奖励给企业。

  4.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70%奖励给企业。

  5.年缴纳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收入80%奖励给企业。

  由县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奖励办法的企业,按政府确定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扶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奖励。现有企业通过再招商引资,增加投资扩产、技改等增加税收收入,前三年企业缴纳税平均数为扣除基数,5年内每年税收收入扣除税基数后增量部份,按新办企业扶持奖励标准,再提高5%奖励给企业。

  (三)加大对新办企业扶持奖励办法。2015年以后招商引进投产企业,已享受我县税收扶持奖励政策的,扶持奖励补助未达5年的,给予连续扶持奖励延长到5年。

  二、申请本县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在建设生产过程报县招商办备案,由招商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未经确认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奖励。

  三、财税优惠政策兑现

  (一)适用范围

  1.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行“快车道”审批办法,适用于永泰县制订和实施的各项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审批和兑现。

  2.经县委、县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的产业奖补事项,由申请单位持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纳入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快车道”审批范围。

  (二)兑现流程

  所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向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送县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审批结果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下达主管部门或招商办,由主管部门或招商办支付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永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县由建筑大县向建筑强县转变,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一)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特级总承包资质奖励200万元;

  (二)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奖励50万元;

  (三)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二级总承包资质奖励5万元;

  (四)水利、公路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五)企业钢结构、桥梁、隧道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六)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10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对特级、一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优先入住建筑大厦。总部设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三、加大“引进”工作

  (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钢结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对“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二)积极“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甲级企业。

  对“引进”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引进”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甲级资质企业奖励20万元。

  四、支持创优做强

  (一)质量奖。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20万元;

  (二)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

  (三)上市奖。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大力扶持科技创新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自主创新、发明专利的项目、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加强人才资源开发

  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监理师,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支持本县企业优先承接县内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县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

  八、扶持建筑产业化发展

  对建筑企业申请在我县工业园区内建设建筑产业用地的,参照我县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奖励办法: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回永泰县缴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收入奖励25%,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收入45%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

  (二)增值税奖励办法:永泰企业在福州市以外工程应当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回永泰缴纳的,按县级收入70%奖励;

  (三)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税收奖励办法: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次年开始连续3年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本县缴纳,按县级收入的70%奖励;

  (四)对“引进”建筑企业税收奖励办法:对“引进”的建筑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所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中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第1年予以70%奖励,第2年和第3年分别予以50%奖励。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县后的第4年起,按本县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以上建筑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劳务分包等各类企业。

  十、其他方面

  (一)法律责任。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并对企业及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兑现措施。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予以兑现。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核实纳税金额,并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实当年的县外建安企业所得税、县外增值税纳税情况;住建部门汇总各类奖励金额,报送财政审核;由县政府批准拨付。

  (三)特殊约定。引进的企业各类奖励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年本企业所缴纳外建安纳税的县级财政收入;对获得奖励(引进、晋级)后十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引进、晋级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其他企业各类奖励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企业所缴纳外建安纳税的县级财政收入。

  (四)解释权。本意见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五)执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税法有调整的,上述涉税条款再行调整。2017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双创”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5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五、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每年投入2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县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集聚的活动。

  七、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每年每家机构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由众创空间投资建设、供创业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省市补助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补助。

  九、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房屋装修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元,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

  十二、以上意见在落实福州市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基础上,我县给予叠加奖励政策,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参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本意见由永泰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九条措施

  一、对接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政策

  用足用好省、市企业技改基金,积极组织我县企业参与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申报工作。对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项目,我县再给予10%贴息补助。

  二、对接福州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积极组织我县企业申报重点技改项目入库工作,争取获得福州市技改基金的支持。对获得福州市贴息补助的项目,县财政按市贴息补助的10%再给予配套。

  三、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并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县再给予1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并获得福州市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县按市级补助10%再给予配套。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以上并获得福州市级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补助资金的企业,我县财政按市技改补助的10%配套,最高不超过80万。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对实施技改的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上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上级补助且已指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

  (二)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七、支持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

  对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专项改造项目(如智能化技术改造、智能化成套装备购置、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或车间等),分别按国家、省、市级项目扶持资金额度的20%、15%、10%给予配套扶持(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上级有指定配套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八、促进企业实施“两化融合”

  对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评定的企业,在享受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3万元补助。

  九、扶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且已竣工的,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省级、福州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项目,上级已指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不能重复申请。

  (二)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被评定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拨补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十、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只按市政府要求给予配套,不重复叠加配套。单个企业奖励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永泰留成部分。

  (二)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福州市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州市给予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福州市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分别再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县在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

  (三)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县在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

  (四)对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福州市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县在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

  五、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我县不重复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的四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福州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级奖励10%给予配套。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 福州市给予1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30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 福州市给予每家申报单位40万元奖励。对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福州市再给予6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配套1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3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1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 福州市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我县给予配套5万元奖励。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我县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新上规模或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第一次入统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一次入统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建质量品牌

  (一)设政府质量奖。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二)设国家实验室认可奖。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含企业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每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只按市政府要求给予配套,我县将不再给予叠加配套。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和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福州市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福州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里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补助。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里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补助。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福州市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在此基础上,我县按福州市配套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我县按市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补助;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福州市按合同完成金额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县按市补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省市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县使用单位,福州市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里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

  四、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每年由县商务局、智慧信息产业园办、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新引进、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新引进、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里补助分别再给予20%的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园区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5年。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园企业还可享受省市政府其它相关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我县不重复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每年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智慧信息产业园办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鼓励总部经济加快发展。“十三五”期间,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500万、20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市级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企业,按照《永泰县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兑现税收奖励。

  四、鼓励企业在我县设立职能总部,对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对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在享受市级高层次优秀人才2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配套补贴,同时享有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适用于在永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永泰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职能型总部、金融总部还需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上报)。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执行。

  (二)上述扶持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福州市政府、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我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措施

  一、金融扶持

  推荐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列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信社、海峡银行等在樟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具体方案由县人行、发改局另行发布。

  二、鼓励企业加快上市

  “十三五”期间实现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上市进程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且税收在本县缴交的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奖励。

  (二)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功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境外上市的,按第一、二点奖励标准执行。

  五、税收支持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缴税期限。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获得股权奖励之日起12个月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县里解决的,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永泰县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指列入福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企业上市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述扶持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福州市政府、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我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永泰县工作的力度,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将《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汇报如下: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对引进境外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引进境内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在永泰购房143M2及以下普通商品房的分别享受70%、60%、50%房价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住建局)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樟工作,与企事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永泰县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三、给予招聘或引进紧缺专业人才激励措施

  给予招聘或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组团异地现场直接招聘或委托招聘的方式。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指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含应、往届毕业生)。

  (一)编制职称。原则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招聘应在有空编名额条件下进行,承担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重点单位,可不受编制名额和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先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聘任,在近5年内该单位的自然减员中冲抵。对于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原已聘任的可在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职称已评未聘的可聘任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没有岗位聘任的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生活待遇。新应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符合省、市人才培养、学费代偿、特殊津贴等政策,除全部兑现相应待遇外,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再浮动一档或一个薪级。

  (三)住房保障。对应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在乡(镇)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在县城区工作且家庭无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单位无法提供住宿条件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住建局安排到县财政出资筹建的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尚未建成前,享受租房补贴600元/月(按年度房租变化适当调整)。

  (四)家属安置。引进副高级以上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素质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参照其随调前的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安置。子女需在本县就学的,由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住建局、县教育局)

  四、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永泰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给予设立博士后和专家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给予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组织部、科协)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和规划建设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同时把人才公寓建设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在人才公寓未建成投入使用前,以政府租赁商品房方式向引进的人才提供使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国土局)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促进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集聚发展的七条措施

  一、为促进园区智慧信息产业集聚,2017年新注册在园区、符合园区产业方向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第一、第二年给予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参照本县企业招商纳税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经济贡献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扩大生产和购买园区固定资产。

  二、自2017年起,注册经营地在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新获得“全国软件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全国软件综合竞争力2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福建省互联网企业20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为打造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扶持园区中小企业向经认定的服务机构购买云服务、软硬件检验检测、创业培训、正版软件采购,按所花费金额50%补贴给企业,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从事互联网(含物联网)自主平台运营的信息化企业,且运营期限在3年以上、能够依法纳税的,年累计访问量达100万个IP(由第三方统计机构提供证明)的,我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在永泰县开展促进软件信息发展的主题高峰论坛活动,对参与企业30家以上且年举办活动在6期以上的品牌公益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年度活动经费支持;对举办地在永泰,单场活动参与企业50家(含)以上的相关行业论坛,可以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六、鼓励入驻园区的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按展位费发票据实报销,每年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8万元。

  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选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以及孵化精品项目。对参与国家级软件设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在赛后6个月内进入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80万、60万的启动资金支持。对参与省级软件设计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在赛后6个月内进入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八、其他事项

  (一)入驻园区的龙头企业或总部经济型企业,对园区产业发展和集聚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可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灵活优惠政策。

  (二)上述扶持政策与县其他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我园区的,应退还所获得的奖励金和相关补贴。

  (四)上述扶持政策由智慧信息产业园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申报材料报智慧信息产业园办初审,并经县商务局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五)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智慧信息产业园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