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 印发 机构 细则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