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内资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的通知
榕金综〔2018〕184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金融办)、上市办、财政局,福州保税港区经发局(上市办)、财政金融局,福州高新区经发局(上市办)、财政局:
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18〕14号)、《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8〕16号)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闽财金〔2016〕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支持类别及申报要求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登陆http://www.fjetc.gov.cn/Hqxm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所有项目应登录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http://www.fjetc.gov.cn/Hqxm)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需根据各项目要求时限及时进行网络系统审核上报。本通知及所要求的相关表格材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下载,其余项目均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查询下载。也可到市金融办公开电子邮箱中下载(fzsjrbfz@163.com 密码:fzfwc123)。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配套支持的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8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我省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本省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
5.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6.项目申报期末拔备覆盖率不低于100%(拔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7.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8.接受行业主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本省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3.不以营业为主要目的,平均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项目申报期末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余额达期末净资产或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一定倍数以上。
4.接受省再担保工作协调小组的监管,按要求定期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县市区存档自行规定):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7年担保总额、2017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7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6年末余额+2017年增加额)、2017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7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7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2017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等情况;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第(5)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6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仅对2017年为小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6)社会效益表;
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8.被担保企业属于《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再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福建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经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合作合同;
6.项目申报期内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期内新增再担保业务额占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比例、项目申报期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额比例、平均年再担保费率等)及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和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和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再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8.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0.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所有表格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并从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请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的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前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于8月22日前联合行文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金融办、财政局。
(四)补偿标准
1.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项目申报期内(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1.6%的比例补偿;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1%的比例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按年度再担保责任余额的9‰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3.再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续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再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2.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再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跨年度的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融资担保(再担保)额计算。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再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再担保)额。
同一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与中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但就高原则享受补助。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市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列入补助对象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并报备省经信委与财政厅。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且主要为本省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经营情况信息,按不超过项目申报业务期(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包含租赁本金即设备购置价、租息、管理费、留置价)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2017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3.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融资租赁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2017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总额、笔数;
(2)2017年新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合同总额、笔数;
(3)2017年度新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明细(包括承租人、租赁物、数量、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实际融资金额、租赁方式、租赁期限、合同签订时间);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融资租赁对象企业在2017年是否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申报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请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的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前向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请,并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2018年8月22日前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列入补助对象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市金融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并报备省经信委与财政厅。
四、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一)申报对象
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通知书。
2.企业类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各县(市)区、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高新区管委会上市办负责组织初审,并上报福州市金融办(上市办),由市金融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经市金融办(上市办)与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并报备省经信委与财政厅。
2.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8年8月31日,第二批为2019年2月26日。所有申报企业需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
(2)挂牌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转报的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2018年申请挂牌交易补助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审核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对2018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陈晔 0591-87856280 方华锋 0591-87836952
担保管理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市金融办联系人 郑 琛 0591-88032162
任宇驰 0591-83536719
市财政局联系人 郑 虹 0591-87116759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