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栏目:激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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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榕金规〔20221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作出相应修订,于2023130日前报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219

 

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处非办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市、县(市)区处非办分级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市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转交县(市)区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跨县(市)区案件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地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

第五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公开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第七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非法集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举报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接到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排查,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移交属地处非牵头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应根据举报案件线索所属行业领域,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行业主(监)管部门排查;对重大紧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受理。

第十条  各级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每月向同级处非办报备。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的,由案件主办地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符合奖励条件有关线索,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者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

五级线索:提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线索,有非法集资风险,经查证有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误导性投资、理财宣传内容,由各级处非办牵头收缴或者督促被举报人清理、下架的。

第十五条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线索的,奖励3万元;

(二)属于二级线索的,奖励2万元;

(三)属于三级线索的,经查证涉案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000元, 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

(四)属于四级线索的,奖励1000元;

(五)属于五级线索的,奖励100元现金或者约相当于此价值的实物。

对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举报人奖励,可参照五级线索奖励标准实施。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部门告知举报人向同级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等书面材料。

简易程序:对于五级线索,各级处非办依据举报记录或者材料、核查处理情况,直接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受理奖励申请的处非办应及时向受理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征询意见,并提取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受理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提出给予奖励的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者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频次不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需要提供奖励通知、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受理部门、案件办理部门或者处非办应书面告知不予奖励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举报涉密,为保护举报人安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月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处非办应当视情况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或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20221020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市、县两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