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厅、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闽经贸科〔1995〕4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国 税 局
福 建 省 地 税 局 福 州 海 关
厦 门 海 关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