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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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厅、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闽经贸科〔1995〕4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 建 省 国 税 局

            福   州   海   关

   门   海   关

○○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