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栏目: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 2363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成财采〔2017〕26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询对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还需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成都信用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