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

栏目: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量: 4751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沙洋县财政局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新港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制诚信经商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沙政办发〔2016〕65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审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供应商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书面提交自身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或信用状况证明的,采购人不得受理供应商企业的申请或者予以废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对联合体中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信用等级认定按照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信用等级认定。

  二、实施时间

  2017年5月1日起

  三、具体实施办法

  在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人的确定主要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模式,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取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采用企业信用等级准入制。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文件时,根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供货时间及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限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投标报名,原则上只允许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定标时若有多家最低报价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三)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实行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供应商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允许参加投标。参与投标单位的信用行为纳入“企业规模和信誉”分值中,信用行为部分总计为3分,其中:具有AAA级信用等级投标单位+3分;AA级+2分;A级+1分;B级计0分。定标时若有多家最高综合得分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拟中标人。

  四、其它有关规定

  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必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查询。

  3、投标单位提供的信用报告必须由从事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业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且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企业只提供信用记录而没有提供信用报告的在评标时不予加分。

  5、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今后,县采购办将进一步加大信用等级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核企业信用等级,通过政府采购活动促进采购领域诚信建设,在全县政府采购领域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沙洋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3日

    附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沙财采发【2017】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