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栏目:政策规章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 1027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12-27

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6〕19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在福州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及落实信用承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采〔2017〕57号)和中心《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榕不动产法〔2017〕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现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通知如下: 

  一、主要应用领域 

  自2017年起,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当按照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福建”网站(www.fjcredit.gov.cn)、“信用福州”网站(credit.fuzhou.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申报文件中提供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查询记录需明确查询渠道、截止时点等内容。第三方信用报告应当由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信用评价机构出具  

  2.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在行政管理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较高的诚实守信主体,给与优先选择,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在行政管理领域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总体评分中予以信用减分,并重点考察其申报条件及履约情况,出现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在信用修复之前不予办理。 

  四、落实信用承诺制度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行政相对人应根据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该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上述行政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做出信用承诺的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是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内容,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处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二)强化信息保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处室、各分中心、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情况形成工作信息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汇总上报市信用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21日